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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 | 动产和权力担保统一登记(1)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力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0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力担保统一登记,纳入统一登记的动产和权力担保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助办理登记。动产和权力担保进行统一登记和查询,是从制度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力信息,提升其向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的意愿,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提供电子化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之一。

统一登记范围的确定主要从便利企业动产和权力担保融资的目的出发,凡是涉及企业融资的动产和权力担保交易,都尽可能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

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2. 应收账款质押

3.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4. 融资租赁

5. 保理

6. 所有权保留

7. 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力担保。

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