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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修复”不可信 征信维权有途径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揽生意的机构和个人,大肆宣传可删除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误导社会公众委托其办理征信异议、投诉、举报等维权活动,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通常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或者买卖的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教唆公众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可能导致违法行为。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不适用于“征信修复”,不良记录在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5年后不再展示。“征信修复”是骗局,既不靠谱,又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利用不法手段,不仅不能清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甚至会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