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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有规定 社会公众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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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